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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
      文章來源:運城熱力 時間:2021-09-02 10:28 點擊:

        

      (第八十八號主席令)
      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歷程
       
      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3、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4、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原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原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新增)領域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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